首页
关于我们
业务领域
媒体中心
社会责任
投资者关系
党建工作
人才招聘
EN
首页
关于我们
公司介绍
品牌文化
发展历程
荣誉资质
业务领域
生活垃圾处理
环保装备销售及技术服务
工业固危废
媒体中心
集团动态
控股公司动态
信息公开
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战略
社会责任报告
投资者关系
党建工作
人才招聘
搜索中心
Search Center
搜索中心
所在位置:
首页
搜索中心
本次搜索共“
110
”个结果
2023-02-03
绵阳中科
绵阳中科绵投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绵阳中科”),成立于2013年,位于绵阳市涪城区,设计生活垃圾日处理能力1500吨、餐厨垃圾200吨、市政污泥200吨、医疗废物10吨。绵阳中科不断实践并成功建立循环经济产业园模式,入选国家级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项目。公司依托该创新模式新增餐厨废弃物、污泥及医疗废物处理业务,达成多种废弃物协同循环处理目标,有效提升经济效益。公司以绵阳中科为依托,积极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建立业务协同优势向地方政府提供包括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在内的系统性服务。此外,公司依托医疗废物处理项目运营管理经验,同时凭借焚烧和污染控制等技术积累谋求进一步扩大危废处理处置业务。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1500 t/d 处理规模 3 x 500 t/d 焚 烧 炉 20+12MW 发电机组
阅读更多
2023-02-03
防城港中科
防城港中科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简称“防城港中科”),成立于2014年,负责防城港市防城区、港口区及东兴市区域生活垃圾处置工作。防城港中科采用国际先进的机械炉排炉焚烧工艺,日处理生活垃圾量1000吨,成为广西乃至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小而美”的精品工程,为改善防城港市的卫生环境和提升城市品质发挥重要作用。 1000 t/d 处理规模 2 x 500 t/d 焚 烧 炉 9 + 12 MW 发电机组
阅读更多
2023-02-03
三台中科
三台中科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简称“三台中科”),成立于2017年,服务范围为绵阳市三台县全县、盐亭县及梓潼县部分区域。 该项目采用炉排炉焚烧工艺,设计垃圾处理能力为1,500吨/日,其中项目一期已投产,处理规模为1,000吨/日,极大促进当地生态、经济文明建设。 1000+500 t/d 处理规模 2x500 + 500 t/d 焚 烧 炉 25 MW 发电机组
阅读更多
2023-02-03
晋城中科
晋城中科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简称“晋城中科”),成立于2013年,服务范围包括晋城市城区及其周边区域。 该项目采用机械炉排炉焚烧工艺,烟气净化采用成熟先进的处理工艺。项目规划800吨/日处理规模,力争将该项目打造成为中部地区的标志性项目。 800 t/d 处理规模 2 x 400 t/d 焚 烧 炉 15 MW 发电机组
阅读更多
2023-02-03
海城中科
海城中科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简称“海城中科”),成立于2020年,服务范围包括海城市全域。 该项目采用国际先进的机械炉排炉焚烧工艺,烟气净化采用成熟先进的处理工艺。项目规划800吨/日处理规模,力争将该项目打造成为东北地区的示范项目。 800 t/d 处理规模 2 x 400 t/d 焚 烧 炉 18 MW 发电机组
阅读更多
2022-09-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阅读更多
首页
<
...
15
16
17
18
19
>
末页